1.各院系制定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应广泛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对已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须在每年6月前完成,履行公示程序后,重新备案。
2.院系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推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推荐条件、标准和方法、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推免工作成为加强学风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本科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
3.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被确定为推免生的学生,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6.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推免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
7.本办法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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