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近两年获得国家科技部或长三角地区合作方所在省(苏、浙、皖)科技厅相关计划立项支持,且上海项目申请单位作为直接参与方;
(2)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苏、浙、皖)中,拥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资质的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3)获得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江苏、浙江、安徽省科技厅备案推荐;
(4)由相应合作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参与或给予支持(需提供证明);
(5)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由行业主管机构、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协同开展的创新研究和示范应用的区域合作项目。
2017年上海理工大学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申报方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