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3、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项目须获得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参与或支持(提供证明)。
5、项目如要设课题(子课题承担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提交书面说明,并在《可行性方案》中写明任务分工。
6、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上海方)与浙江、江苏、安徽的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实现长三角二省一市及以上区域的示范应用,且于2016年1月1日至本指南网上截止日期间就申报内容签订"四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7、项目须在网上申报截止之日前在合作单位所属地(苏、浙、皖)科技厅完成项目备案(提供证明)。
浙江:0571-87054041,89986565
江苏:025-86637560,85485866
安徽:0551-62657892
8、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包括可行性方案、四技合同、相关证明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9、优先支持:
(1)项目近两年获得国家科技部或长三角地区合作方所在省(苏、浙、皖)科技厅相关计划立项支持,且上海项目申请单位作为直接参与方;
(2)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苏、浙、皖)中,拥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资质的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
(3)获得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江苏、浙江、安徽省科技厅备案推荐;
(4)由相应合作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参与或给予支持(需提供证明);
(5)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由行业主管机构、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协同开展的创新研究和示范应用的区域合作项目。
2017年上海理工大学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申报方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