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3、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申报"专题一"项目须获得合作省(区、市)科技厅(委)或上海市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科技局立项及经费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作为直接参与单位(提供立项合同、立项任务书等证明),或项目申请单位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有实际产业投入(提供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的资金投入证明)。
5、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上海方)与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于2016年1月1日至本指南网上截止日期间就申报内容签订"四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6、申报"专题二"项目须有开展活动的场地、师资、学员食宿等软硬条件,有详细培训计划安排及经费预算,按照"《2016上海市为对口支援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沪合组办[2016]9号)"的要求开展实施。项目须获得当地科技部门、上海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或联络组推荐(提供证明)。
7、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包括可行性方案、四技合同、相关证明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8、优先支持: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科技部的要求,与上海市有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的地区包括: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四县(叶城县、莎车县、泽普县、巴楚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五县(江孜县、拉孜县、定日县、亚东县、萨迦县),云南省(红河州、迪庆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楚雄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曲靖市、临沧市、丽江市、保山市),三峡库区(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青海省果洛州,贵州省遵义市以及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2)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及相关机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产业化应用的合作项目。
2017年上海理工大学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征集范围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