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计委接收,毕业后学生回定向单位就业,服务期以协议书签署年限为准。
本招生简章尚未尽事宜以2017年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为准,本办法终解释权归属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