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毕业后被在编录用者,任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
“3+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还政府资助金并缴纳违约金: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者;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者;在编录用之后工作不满5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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