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八条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