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学生入学后禁止调整专业)。学院按科类分别划定普通文科、普通理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口高职按专业类别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同一科类同一专业内,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该专业一志愿未录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特长及获得的技能证书和大赛获奖情况优先录取。
若报考的第一、第二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二)确定录取名单
根据考生的成绩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预录考生名单,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三)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并承诺被录取后不再参加统考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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