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专升本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
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7年转段学生。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考试作弊行为;
3.身体健康;
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录取时,依据考生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认定为过程性考核不合格,学校录取时不予录取: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山东交通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专升本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
山东交通学院网址:www.***.cn
招生信息网:zsw.***.cn;
电子邮箱:zhaosheng7112@***;
电话:0531-80687112 80687478;
传真:0531-80687112;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