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考生总成绩(初试和复试加权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作为拟录取的依据(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名单分别排序)。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平均分(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权重50%,复试权重5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政审不合格者;
(2)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
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复试总成绩合成和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