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考试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2.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考试招生,对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作弊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记入高考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