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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财经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招生计划

2017年山东财经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招生计划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30 17:02:00 解决时间:2018-06-2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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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多只能招收1名硕博连读博士生。

第十二条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校全日制学术学位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政治思想及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按培养计划修完全部硕士生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硕士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全国大学英语(CET)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达到60分,或TOFEL成绩达到80分,雅思成绩达到5.5分。

(五)在硕士就读期间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B级或以上期刊(按同期《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规定,社科中文A、B级期刊须是CSSCI期刊及扩展版,下同)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应属报考学科或与报考学科相近)。

(六)身心健康,符合我校博士生的体检和心理测试标准。

(七)报考类别须为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

(八)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九)满足学校和学院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联系导师。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取得报考博士生导师的同意方能报名。

(二)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只能填报我校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

(三)提交材料。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报考的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山东财经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

2.硕士期间成绩单(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3.证明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4.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推荐意见,其中一人应为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从研究生院网站中下载表格填写);

5.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资格审核。各学院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名单须上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学院通知其到校参加现场确认与综合考核。

(五)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按要求到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完成现场确认后,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通过“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申请人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统一入学考试,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方式包含面试、科研考核和思想政治考核。考核时间先于公开招考进行。

(一)面试。学院选聘5名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按百分制赋分。面试程序须规范,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绩,全程录像,考核小组对面试结果负责。

(二)科研考核。硕士就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给予科研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A1类:15分/篇

A2类:10分/篇

B类:5分/篇

C类:2分/篇

本人为第一作者的,上述分数乘以1.2。

科研加分只按照申请人提供的3篇代表性学术论文予以计算。

(三)思想政治考核。该考核无量化成绩,只评价合格与否。主要考查申请人的政治态度、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应组织专人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各学院按“面试成绩+科研加分”计算申请人综合成绩。

第十六条录取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或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未被录取的考生仍继续硕士阶段学习。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录取情况,并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的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正式录取为我校博士生。

第十九条录取研究生于9月份开学直接进入博士生学习阶段。

第二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6年(从硕士入学时间起),长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若不能通过博士生中期考核或不宜继续培养,经导师建议、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其博士生导师应继续履行对该生的指导职责。

第二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生学习阶段后,即按博士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奖、助学金按博士生管理办法和标准发放。重新转入硕士生学习阶段者,从下一学年9月份起,按硕士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奖、助学金按硕士生管理办法和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在报名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提交的材料中存在造假或学术腐败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博士生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取消其硕士生学习资格。同时,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6-2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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