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攀枝花市仁和区、乐山市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报省招考委审定后执行。
2.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市、区),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3、4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含市(州)]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考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7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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