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1月1日前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持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二)县级招考办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考办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考办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见义勇为”有关事迹材料于4月14日上报市州招考办复核,市州招考办将经核准考生名单及事迹材料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享受各种政策照顾见义勇为考生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审核程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