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级证书:中级或同等级别加5分,高级或同等级别加10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声乐、乐器、舞蹈”九级加5分,十级及以上加10分;国家二级运动员加20分;
2、获奖(荣誉)证书:区/县级加5分,地市级10分,省级15分,国家级20分。
3、上述两种类型可累计加分,但加分总值不得超过20分。
4、考生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类专利证书等,在3月24日到学院指定地点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经审验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对应的加分或免试政策),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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