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政策。
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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