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第十五条 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编导: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专业合格成绩)。
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
第十九条
⑴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的相关规定艺术类,本科13000元/生/年;专科10000元/生/年;具体专业学费依据公布的招生专业学费为准。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学期奖励学习优胜的学生,年高金额为2000元;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2923997
E-mail: hdzs@***.cn
招生监督电话:0535-2922006
学院信息网:http://www.***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zs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院许可,而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