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十二条 提档比例:注册入学按照1:1的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青岛工学院为落实国家各项助学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为帮助励志培养助学扶持对象(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减轻家庭负担,顺利完成学业,提供费用缓交、银行担保贷款、新生奖助学金三种助学方式。学校协助学生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高分新生奖学金,针对高考分数超过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分数线100分(含)以上,且报考我校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大学第一学年学业成绩突出的新生,具体方式为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所在专业前三名的新生,第一到第三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十九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学校航空物流和空中乘务专业以国际化航空服务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强化外语听说特色培养,开设英语和法语两门必修课,航空物流专业学费15000元/生,空中乘务专业学费20000元/生。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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