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生如果休学、退学,应提前申请终止助学扶持,并交清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
第十二条学生在申请助学扶持的过程中存在欺骗或恶意拖欠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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