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设立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具有2017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资格,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不再参加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00至31日17∶00,登录我院网站www.***,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六条 考生于2017年3月31日前在我院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携带考生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全省统考成绩、中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职业技能测试。
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普通高中学生: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满分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满分100分;“三校生”:统考成绩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150分。
第十九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方法:报考我校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等4个科目成绩;报考我校文史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4个科目成绩。
第二十条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方法:高中综合素质评价4个评价维度中A、B、C、D等级,依次赋予90分、80分、70分、60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成绩低于60分者、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成绩低于80分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为贯彻落实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改革的精神,在考试方案的制定中,学院制定了向具有高职业能力的考生倾斜的政策,对获得初、中、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证书的考生适当加分。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河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3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专业3600元/人.学年;艺术类5000元/人.学年;软件类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八人间6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努力,积极进步,学院设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多种单项奖学金,鼓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以上各种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按时发放。对经济困难学生有资助措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时通过相关考试可以拿到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及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网址:http://www.*** E-mail:@***
咨询电话:0377-63393888 63393999 传真:0377-63393999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17年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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