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细化学术成果要求及评分规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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