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1、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2、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总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3、使用其他院校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承认考生获得的且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公办二本以上院校校考合格成绩,按考生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4、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经教育部批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外语统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该专业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十九条对于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本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艺术本科考生要求必测科目等级为4C;专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条在浙江、上海的录取办法分别按照该省高考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招委会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2109987
电子邮箱:zjb@***.cn、jw@***.cn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优秀考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2017年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复测不达标、与原测试成绩差异显著,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cn
电子邮箱:zjb@***.cn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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