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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

2017年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30 04:54:00 解决时间:2018-03-28 02:55

满意答案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 2018-03-28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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