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基本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第六条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近2年”是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第九条中、第十三条中的“近3年”是指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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