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录取方式。
第三条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建立综合评价录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八条招生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第十条中职学校毕业生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成绩。
2017年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