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硕士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管理,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获得推荐资格的推免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学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统一下达。
第四条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政策制定、名额分配和推免生审定工作,涉及推免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推免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每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负责确定学校免试推荐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及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统一组织开展全校的测评推荐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院(系)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全校推免生的相关资格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成立由本院系院长(主任)为组长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5至7人,负责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本单位推免生遴选推荐的各项测评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禁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十条各级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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