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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鲁迅美术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

2017年鲁迅美术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推荐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22 08:50:00 解决时间:2018-03-2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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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推荐

第十一条推荐遴选范围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思想品德合格,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二条在符合第十条推荐基本条件基础上,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推荐条件:

(一)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按照当年学校分配推免生名额的2倍数额内进行遴选推荐;

(二)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必修课、选修课课程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的;

(三)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

(四)体育成绩达标;

(五)综合素质较高,组织性、纪律性、集体荣誉感较强,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班级和校内外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对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突出、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同意,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推免生的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学业成绩=专业成绩平均分×70%+文化成绩平均分×30%。

专业成绩是指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所取得的终成绩。文化成绩是指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公共必修课及公共选修课所取得的终成绩。学生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各院系负责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推荐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在推荐工作启动前,负责向学生公布推荐办法,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公布成绩排名,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二)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鲁迅美术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

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不申请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三)根据推免名额,按照学业成绩排名确定本年度参加推荐的面试名单。

(四)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生申请情况和推荐条件,由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面试。面试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衡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在校学习情况、奖励、校内外学术活动、公益活动参展情况、创新能力、学科竞赛、论文发表、外语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

(五)计算推免生的终综合成绩,确定推免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推免生的终综合成绩=学业成绩×70%+复试成绩×30%。(注: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所有成绩均留小数点后3位计算。)

(六)院(系)推荐

各推荐单位将终确定推荐名单报研究生处,并同时上报被推荐学生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鲁迅美术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四年制为1—6学期、五年制为1—8学期)、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七)资格复核及拟推荐名单公示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八)推免生数据信息上报。

审批通过后,研究生处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上报学校拟推荐的推免生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对遴选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推荐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各院(系)和相关单位要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可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考院校,并参加报考院校的复试接收。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推免生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已被学校确定为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者,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推免资格: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有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3、在毕业时未能取得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推免工作于每年九月份开展,具体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推免工作管理办法、综合测评办法、各院(系)推免生遴选考核办法、推免生名额、咨询及申诉渠道等面向全校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8-03-2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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