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第五条规定,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传递给他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招生期间设申诉电话:0416-467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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