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所有师范类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类;所有非师范类专业在第三批专科B类;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和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如下:
1.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标准,详见下表,2017年三年制大专学费表。
2.住宿费标准:引资新建公寓收费标准1700元/年/生、一级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生、二级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生、普通公寓收费标准:500元/年/生。
2017年三年制大专分专业学费收费表
专业名称学费标准(元/年/生)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8000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应用英语、会计商务英语、国际商务、学前教育、物理教育、文秘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现代教育技术、思想政治教育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5250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体育运营与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制冷与空调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体育教育、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数控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6410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设置如下:
1.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
2.学院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院奖学金1000元/生,学院励志助学金1000元/生。
3.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8000元/年/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4.设立勤工助学机构: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解决特困学生的基本生活费。
5.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部分减免学费。
6.毕业后到农村从教的学生,政府分三年退还学费,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处的监督,纪检监察处联系人:温宝娟
监督电话:0766-3782823
传真:0766-3722601
电子邮箱:wbj_work@***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6-3782735
传 真:0766-3782830
电子邮箱:lzyzhaosheng@***
学校网址:http://www.***
招生网址:http://zs.***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罗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23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罗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