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个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
注:申请加分的考生在4月15日到我院领取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时,将加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给招生就业处审核。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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