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不得重复报考,考生由于选报多所院校造成资格审核不通过而不能参加院校单招考核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确认。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查验2017年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领取准考证。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4月16日。
(二)考试科目: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文化知识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50分钟,语文、数学分值各80分,英语分值40分,满分200分;专业技能考试按照考生类别(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和报考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方式为面试测试,满分100分。
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考试项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4月16日9:00-11:30文化知识语文、数学、外语笔试13:30-18:00专业技能仪容仪表、语言表达、文化素养、专业潜质等面试
第十四条 命题评卷
(一)考核由学院组织专门人员命题、阅卷。
(二)考试成绩确定。以考生文化知识与专业技能科目原始成绩合计作为考生的总成绩,满分分值300分。
第十五条 免试。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免试进入对应专业学习。
(一)报名。申请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学院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学院在复印件上盖章。
(三)学院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成绩择优录取。
1、将考生成绩按类别、专业分别进行排序,确定低录取分数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已满,则安排第二志愿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按考生总分排序录取);如果第二志愿已满,服从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报考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校企合作专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咨询电话:(0537)2225775、2285775
监督电话:(0537)223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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