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
1. 参评对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学生)。
2. 奖励标准:按照国家下达的奖励名额评选。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3. 评审办法:具体见《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
1.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关系转入我校)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
2.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3. 评定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4. 暂停或终止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的情况: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退学等手续的;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
(三)学业奖学金
1. 参评对象:学业成绩良好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
2. 奖励标准及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例30%40%≤30%标准18000元/生/学年15000元/生/学年12000元/生/学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例30%40%≤30%标准10000元/生/学年9000元/生/学年8000元/生/学年
3. 评定发放:
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在第一、二学年不分等级,对符合条件者按二等奖标准发放;在第三、四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方面因素评定等级后发放。
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在第一学年不分等级,对符合条件者按照二等奖标准发放,在第二、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方面因素评定等级后发放;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在第五学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发放。
当研究生出现退学情况时,应退还退学时间次月至当学年结束期间的学业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
1. 学校自筹资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具体要求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2. 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博士助学津贴
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博士助学津贴,资助符合奖助条件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六)“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资助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临时困难补助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 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
2. 学生本人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
3. 学生由其他特殊困难情况。临时困难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九)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随后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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