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三)市政府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市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名,每人奖励10000元/人·年。
(五)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每人奖励5000元/人·年。
(六)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组织管理能力强,为学校、学院学生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人·年。
(七)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元/人·年。校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人·年。校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人·年。
(八)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当年毕业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人·年。
(九)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各省考生按照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的优秀新生。若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录取总数的前1%予以奖励,奖励标准1000元/人·年。
(十)单项奖学金:用以奖励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竞技、军事训练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且有显著成绩的学生。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100-10000元不等。
(十一)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按捐资单位(个人)要求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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