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13所参照院校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基础上,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2)除以上院校之外其他使用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基础上,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确定,专科文化线与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类别专科一并划定。
(3)对所有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依据艺术类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和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类划定本科A段、B段及专科专业线和文化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