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委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聘请。
(二)评委随机抽签决定考场顺序,不定时调换。
(三)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熟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省统考评委工作;
4.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该次专业考试。
发现评委有违规行为,立即停止其评委工作,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将违规事实记入专业评委数据库档案内,今后不再聘为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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