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定向考生必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定向考生在录取前必须与学校和原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不转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
(二)对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所涉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738-8325084(学校纪委监察处);校研究生处招生办联系电话:0738-8227671,办公地点:明德楼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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