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原则:
专业学位各专业方向考生,在相关理论科目达到国家线分数要求前提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4号),依照专业及方向分布,采取“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的计算办法,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复试复核小组确定的成绩作为复试的终成绩并确定拟录取名单,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2、复试计分方法: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考核成绩占75%,外语口语听力占5%,视唱练耳听力占10%,视奏视唱占10%,即复试总成绩=(专业考核成绩×75%)+(外语口语听力成绩×5%)+(视唱练耳听力成绩×10%)+(视奏视唱和综合素质×10%),各环节均按百分制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主专业考核成绩低于80分。
(2)视唱练耳听力成绩、视唱视奏及综合素质的成绩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诚实守信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