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名条件:黑龙江省籍已报名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等,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报名时间:2016年10月28日-11月15日。
第十三条报名地点:考生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
第十四条报名办法:考生本人持《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资格有异议者,由所在当地招办负责解释。在招考办报完名的考生还需登陆学院官网单独招生报名系统(http://www.***)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本人须在指定日期(具体日期请关注我院网站通知)到我院办理现场确认,缴纳考(测)试费用150元,领取准考证,方可参加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试内容按照我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大纲》范围,采取文化课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3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数
文化课笔试,语文、外语(只限英语、俄语、日语)各100分,共200分;
综合素质测试为面试,100分。
2.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时间考试内容2017年3月25日语文外语口语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思维应变能力和相关专业(职业)常识等
3.考试地点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学楼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录取标准按文化课成绩加综合素质测试综合成绩排名,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总成绩、语文、外语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我院执行黑龙江省高考加分照顾录取政策。
第二十一条考生一经录取不得调整专业。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二条已录取的考生,学院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来自其它单独招生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具体学费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加学院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和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综合素质及单项奖学金。学院结合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1-85560098 0451-85560198
传 真:0451-85560198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邮政编码:150066
学院网址:http://www.***
第三十条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及公示,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终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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