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各招生领域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总成绩(总成绩=初试标准分*50%+复试成绩*50%),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注:(1)初试标准分=初试原始分/初试满分*100;
(2)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3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70%;
(3)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心理健康状况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采取“同步复试,分开排名”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处根据各领域考生总成绩分数的高低排序,同时将候补录取考生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在备注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字样,以便在拟录取名单里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或争取到追加计划的情况下能按序补录。
3、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复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不予录取;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考核(政审)、体检、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要求加试科目单科不低于50分,总分不低于12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各院系应在复试工作完成后,召开各领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会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送至研究生处审核。并为每位考生填写“录取审批表”报送至研究生处。
5、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生办和教育部审批终确定。
6、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研究生处将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考生名单内容中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录取的全日制考生奖励详见我校2017年教育硕士招生简章,录取的非全日制考生奖助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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