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二条各招生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各招生学院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影印件、成绩单原件,在网报中学历(学籍)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不得参与复试。 第十四条面试由各招生学院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并妥存备查,各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 第十五条复试总分占录取总分的4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单位根据复试录取总分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后,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七条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八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委及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二十条各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对“大学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各招生学院要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第二十二条参加复试考生可自行提前体检,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必查项目为:一般情况(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内科、外科、五官科常规检查;胸部放射性检查;肝功能检查(ALT、AST);未提前体检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章程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合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