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钢琴调律师
(1)职业定义:从事钢琴调音及维修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7-16-07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相关艺术素养;具有该职业和相关领域内的管理、营销、服务能力;
2.职业(工种)名称:钢琴销售营业员
(1)职业定义:从事钢琴制造厂商、乐器销售公司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1-02-01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相关艺术素养;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沟通能力;具有该职业和相关领域内的管理、营销、服务能力;
3.职业(工种)名称:钢琴演奏员
(1)职业定义:从事钢琴演奏、培训及演出活动策划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2-10-04-02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相关艺术素养;具有演奏及教学能力;具有该职业和相关领域内的管理、营销、服务能力;
(二)参照《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琴法等9门大类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9年5月4日。
1.中等职业学校琴法教学大纲
2.中等职业学校乐理教学大纲
3.中等职业学视唱练耳教学大纲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定和新颁布施行钢琴调律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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