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宠物医师
(1)职业定义:在宠物疾病诊疗工作中,从事宠物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的专业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编码:X5-03-05-07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嗅觉、色觉、听觉正常。
2017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动物医学宠物医学方向专业单招病原微生物与传染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