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拟定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六)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七)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改革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2017年湖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