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明确要求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我省从2013年开始已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入高考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录取考生参考。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在高校自主招生中,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报考条件和初次遴选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可以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特长表现情况、选修课程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多方面提出要求,或纳入综合成绩;在高职招生录取中,高校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选拔录取参考,纳入综合评价内容;在统一高考招生中,高校可以对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提出要求,作为录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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