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护理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0cm(含)以上。
(二)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院各医药类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院不予以录取。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院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专题网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7年我院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15000元。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的,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院招生专题网。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咨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22;咨询电话:0771-3102355、4736166;传真:0771-4736166;学院网址:http://www.***。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7年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