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对口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代码:13829
第五条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邮编:530226)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制:三年制
第九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学大纲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考核合格,符合毕(结)业条件者,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017年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对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