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1.将国家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
3.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国家助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4.其他影响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制定的国家助学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2017年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申请与评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