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服从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博士点学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依据教育部及本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考试前公布,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
2.复试前将复试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3.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严格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工作行为。
4.审核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5.审核和上报本单位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及相关复试材料。
6.对考生提出的复试、录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处理遗留问题。
(三)各招生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为负责人的招生工作监督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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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复试监督小组成员3-5人,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过程各个环节的监
督检查,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事宜。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监督小组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四)各招生学院原则上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相近学科专业可联合成立
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副
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或学科负责人担任。凡属考生直系亲属
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专业的复
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依据本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的要
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负责命题、进行面试(含外语测试)及
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拟录取类别或备录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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