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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组织机构及职责

2017年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8 04:19:00 解决时间:2018-10-0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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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A线,参加普通高考招生、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依据的招生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成绩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业水平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同等条件下的录取规则: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招生、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院2017年三二分段试点招生录取规则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考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规定收取,详见广东省招生办印制的《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二)住宿费:住宿费:分4个等级:桂园、楠园1500元/学年,松园、松华、松实楼、普通宿舍I750元/学年,普通宿舍II650元/学年,普通宿舍III55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我院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

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及省财政拨款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以上三项资助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20%;对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就读我院的学生可享受高8000元的国家资助学费补偿金;在我院当兵退役复学的学生,生源地在广东欠发达地区的还可享受广东省财政资助每年7000元;获得省扶贫办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就读我院的学生可享受每年学费减免5000元及生活费补助7000元,合计12000元的资助;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受助学生每年高可获得8000元的助学贷款。另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一等奖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福慧奖学金1500-2500元还设有其他综合奖、单项奖、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等10多个奖项;还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金、医疗助困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并尽可能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共同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以利于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组

联系人:甘燕玲

监督电话:0751-6501708 传真:0751-6501658

电子邮箱:xyjjz2014@***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工作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751-6502668、6501666

传真:0751-6502668

电子邮箱:gdsszsb@***

学院网址:http://www.***/

招生网址:http://www.***/zsxx/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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