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专业测试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是选拔体育专业新生的主要依据,各测试点须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报名、考试资格审查关,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准确、透明,维护测试信度,反对本位主义思想,杜绝以任何形式放宽测试尺度、降低评分标准的做法。
(二)各考点要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测试流程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
(三)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对考生在体育类专业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违规事实将被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如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考试过程中替考、提供或传输试题等违法行为,将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条款按照如下规定依法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为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指派一名本办干部担任本地区领队,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地区的带队教师及考生。各考点为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指派的地区领队发放统一的领队证,领队负责在考点内协调相关事宜,协助考点做好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带队教师应为考生妥善保管财物,配合地区领队工作,并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领队、带队教师名单须在4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表样见附件4)。
联系电话:0991-8750000,传真:0991-8752302。
附件:1、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2、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3、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专家巡视组工
作职责
4、地、州、市招办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
2016年10月8日
附件1: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1、自觉服从测试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测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应主动接受测试点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3、按规定携带体育专业测试所需衣物进入场地。测试场地为塑胶跑道,考生须穿符合塑胶场地要求的跑鞋,否则不得参加测试。贵重物品一律交带队老师保管,不得带入测试场地。
4、根据各测试点秩序册的编排(考前一天可到各地、州、市招办带队老师处查询),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考前30分钟到测试点检录处检录,进场后按照测试项目编排组参加测试,参加测试时全程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的检查。
5、在测试过程中,做好各项准备活动,严格按考点测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在指定区域参加测试,避免发生运动损伤和运动事故。
6、遵循体育专业测试各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认真参加测试。当犯规次数超过一定次数时,将被取消单科的测试资格。
7、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测试场地,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8、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通过测试工作人员或场内的地、州(市)带队老师进行协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9、测试结束后立即离开测试场地,不得逗留,不在测试场地丢弃垃圾。
附件2: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项目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检查并核对考生《准考证》及二代身份证。
三、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五、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附件3: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
专家巡视组工作职责
1、参与当地体育专业测试领导小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体育测试工作。
2、检查了解考务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考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检查测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成绩评定和成绩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了身体素质测试的各项成绩均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公布。
5、检查考风考纪,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以及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4: 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地、州、市(盖章): 2017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单 位职 务联系电话
备注:1、联系电话应填写移动电话,且体育专业测试期间必须保证联系畅通;2、须附1寸免冠照片,格式为:姓名+.jpg
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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